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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租房平台的维修师傅深夜擅入合租房,女租客解约,平台拒绝赔偿,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06

找房看房租房一条龙,租房平台方便你我他,然而没想到的是,半夜合租房潜入“不速之客”,平台百般推辞责任,这合理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2日,陈女士在某知名房屋租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选择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合租房,并与平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平台向陈女士提供该房屋中的02卧室用以居住,租赁期限三年,租金3730元/月,服务费373元/月。
6月17日,平台交付了房屋,陈女士搬进了02卧室。随后其他两室租客先后搬走,只剩陈女士一人独自居住在这套房子中。然而在7月6日晚上11时许,陈女士在房间依稀听见隔壁03卧室有响动,怀疑有人进来,在陈女士询问对方来历时,可疑人员并未做出任何回应和澄清。直至第二日,平台的员工才查证后告知陈女士,昨晚入室人员是维修空调的师傅。
陈女士认为,平台聘请的维修人员在未经任何通知及允许的情况下,打开租屋大门的密码锁入室,足以证明平台对门锁密码及人员管理混乱、随意,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报警。同时,陈女士希望相关负责人尽快出面处理此事,而平台始终是消极应付的态度。
7月10日,陈女士通过微信向平台工作人员提出要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并将一周内搬走,但平台迟迟未对陈女士解约一事作出答复。7月20日,陈女士提前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该房屋。随后平台向陈女士返还5269.55元。
陈女士对退费不满,却与平台协商未果,便将平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平台所属公司退还押金、剩余租金及服务费,共计6122.33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730元、赔偿中介费损失共2100元。
法院判决
在一审中,平台对上述事情做出了回应和答辩。平台认为上门维修空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工作时间晚修是小区做核酸期间封控所致,同时平台认为双方已经结清合同解约款项,平台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空调维修人员晚上11时进入涉诉房屋,已然超出正常合理的上门维修时间,且平台未就该时间点合理通知陈女士。同时,平台也未能举证证明当时存在紧急情况。一审判决平台所属公司在返还5269.55元的基础上,还需向陈女士返还各项费用6042.60元,并支付违约金3730元,关于中介费损失2100元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平台对于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女士的承租范围为02卧室,平台聘请的维修人员未经陈女士同意上门对公共区域03卧室进行维修,该行为是否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利,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影响。
法院认为,基于合租房的特性,涉案房屋02卧室的使用权应由陈女士专属使用,公共区域部分的使用权由合租人共同使用。陈女士承租涉案房屋后,其居住的02卧室属于私密空间,房屋公共区域部分则属于相对私密空间,承租人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鉴于此,平台将涉案房屋02卧室及公共区域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了陈女士,故平台不再享有随意进入涉案房屋的权利。
平台安排的工作人员在涉诉房屋仅有陈女士一人租住、且不存在紧急情况下,于不恰当的时间点未经陈女士允许擅自进入涉讼房屋,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了实质威胁。此外,平台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未及时予以回应,之后也未能给出实质性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陈女士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居住安全”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合法有据。因此陈女士要求违约方即平台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对于合租性质的房屋,合租人对房屋内公共区域的使用具有容忍义务,但限于合租人与合租人之间,平台将公共区域使用权转移给租户,就不再享有随意进出的权利。平台应当要明确合租人专属部位以及公共区域的相应管理规定,细化租客入住后公司因管理需要进出租赁房屋的特别约定。另外,要明确区分紧急情况及一般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对于租赁房屋的入户管理规则,以保护租客对房屋的正常租赁使用。
同时,希望平台能够从保护租客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公司人员培训,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并落实好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房屋检修等工作前,应履行事前告知义务,避免引起误会、恐慌。平台还应当构建有效沟通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打通各环节的工作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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