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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6角钱的牛奶订出18万多单,网店说标错价了请求撤单,买家坚持要求发货,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6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06

进口牛奶超低价销售,引来大批消费者“薅羊毛”,没多久商家反应过来,优惠价标错了!又是道歉又是发红包,可消费者不同意退款,还认为商家行为属于欺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9日凌晨,A公司网店的运营人员在推销一批进口牛奶时,将店铺内23款牛奶的价格全部设置为不到6角钱一盒,半小时内就有18万多个订单。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李某的4个订单。订单原价为433.8元,优惠333.66元,李某仅支付了100.14元,平均每盒牛奶不到6角钱。
A公司当日上午9时在网店首页发布致歉公告,称由于店铺运营优惠设置错误,导致产生大量超低价订单,造成的损失金额也远远超出店铺承受能力,恳请消费者申请退款。9月19日、20日、21日、22日,A公司多次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异常订单消费者发送致歉短信,并请求消费者在后台申请退款。
李某不愿意申请退款,坚持要求公司发货,遂将A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中,原告李某确认在下单当日上午11点左右,曾收到语音电话让其取消订单并补偿5元的优惠券,其自认已收到5元和8元的红包,但他坚持认为A公司以低于市面价格吸引消费者进店选购但拒不发货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判令A公司履行发货义务并对4个订单赔偿2000元。
被告A公司辩称,按照常理,商家不可能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工作人员过失操作而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重大误解,A公司请求撤销该订单合同。且公司发现超低价异常订单后,已及时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并作出撤销订单的意思表示。虽公司没有发货,但已向李某等消费者进行了一定补偿。如要求公司对产生的18万笔订单均履行发货义务,将使公司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A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截图、案涉牛奶历史订单的单价记录等证据,李某购买的价格与成本价、平常销售价相差较大,即便考虑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会开展促销活动,也不符合商家的正常销售行为。同时,考虑A公司在售出当日即电话联系、发布店铺致歉公告、连续数日给消费者发短信致歉并请求退款等因素,法院认定A公司错标案涉牛奶价格,属于意思表示错误,A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案涉订单价格存在重大误解,李某要求A公司继续发货并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在电商快速发展的今天,类似因商家后台操作失误、系统运行错误等原因导致商品价格错乱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商家优惠价格设置错误,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应考虑是否发生了错误的认知事实且该事实是否系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应结合优惠幅度、优惠时间、历史销售记录以及商家行为来进行综合判定。
一是优惠幅度和时间。一般来说,商家对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前会进行相应的宣传活动,以确保消费者知悉并吸引消费者购买。如果商家未进行事先宣传而在短时间内将商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并且这种降价幅度超出了销售成本的正常范围,那么这种优惠价格设置可能存在异常降价的情况;
二是历史销售记录。如果商家在之前的销售过程中从未出现过如此低价,或者这个价格远低于历史促销价格,而商家并未因此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结合历史销售记录可认定优惠价格设置是否符合过往销售习惯;
三是商家行为。商家在发现优惠价格设置错误之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更正措施、有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及时对消费者损失进行弥补等纠正行为,可作为商家真实意思认定的参考因素。
同时,也应当考量该错误事实是否对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本案中,近半小时内即有18万多户买家下单购买,虽每笔订单金额不高,但发单频率高、数量大,如以该案为导向要求商家依约履行潜在的批量订单,将给商家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增加了整体电商市场的运营成本、交易成本与信用成本。
错误事实发生后,商家也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并向买家支付了具有补偿功能的优惠券和一定面额的红包。由此可综合认定优惠价格的设置错误与商家的真实意思相悖,继续履行订单将造成较大损失,从平衡相对人信赖利益与减少错误交易成本的角度,应为商家建立一定的容错纠错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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