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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最美交规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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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行人作为文明驾驶的基本准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天津市早在18年便开始加大力度查处驾驶者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的违法驾驶行为。依据现有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礼让行人的将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目前,天津市已在多处设置电子警察开始摄录此项违法行为。近日的湖北黄石城区也新增了30套礼让行人抓拍系统,并已进入测试阶段。同样的,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时未停车让行的,右转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记3分、罚100元的处罚。

这也从侧面表达了,礼让行人不再是道德准则,而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要求,机动车需做到主动礼让行人,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礼让行人的驾驶者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在这样的制度规范下,机动车驾驶者欲避免行政处罚,就必须做到人前停,人后行。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需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如果行人在马路中间、车辆之前停下,犹豫是否过马路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示意并等待行人通过马路后,机动车方可通过。如行人示意机动车先行,车辆需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路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案情梗概

原告诉称:其在驾驶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停在了人行横道上,行人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状态。且案涉车辆经过的道路为主干道路,案发时正值高峰车流量很大,路口亦未设置红绿灯,如果仅需人行横道上有人,车辆就需礼让行人,会极大影响车辆通行效率。所以,驾驶者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停车让行而直接通过人行横道,故交警大队处罚决定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被告交警大队辩称:行人已先于车辆进入人行横道,而且正在通过,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构成违法。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大队当场截停,核实原告驾驶员身份后,适用简易程序向原告口头告知了违法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记3分。原告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原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即使在未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依然享有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具有较高危险性,而行人在出行方面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故对车辆必须给予相当的限制约束,以保护行人出行安全。其次,认定行人是否处于通过人行横道的状态,应以特定时段内连续行为为标准,而非以时间节点的特定动作为判断标准,特别在当该特定动作非行人于自由状态下自主做出,而是因外部强力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具体到本案,行人以较快的速度接近人行横道的中央位置,行人看到原告车辆朝自己驶来,此时行人势必会在外力强迫下停止通过路口,以确认车辆是否减速停车,当其判断案涉车辆未明显减速且未停车的状态下,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驻足观察。再次,车辆和行人穿过未设置红绿灯的路口都属于互动的过程,双方都无法预判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强势的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主动礼让行人,而不应利用机动车强势迫使行人停步为己让行,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保障弱势行人安全通过、减少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的内在要求。

综上,原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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