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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公司法定代表人债务解决后,公司起诉债权人不当得利,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发布时间:2026年1月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90

案情回顾
 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经营,通过债权融资补充现金流是小微企业经营资金获取的重要手段之一。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曾与夏慕存在多笔借贷法律关系,欠款逾期后经法院调解解决欠款。蓝天公司经查账发现,公司曾向夏慕转账1.1万元,蓝天公司认为其与夏慕并无经济往来关系,遂以不当得利起诉夏慕。夏慕辩称该笔1.1万元已在雷鸣与夏慕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且该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1.1万元是否在夏慕与雷鸣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现有证据表明,夏慕与蓝天公司就2017年11月21日《项目融资协议》项下款项有经济往来,且2020年12月双方互转1.1万元,时间、金额相近。夏慕称民间借贷案件中雷鸣出示过该转款证据,双方因让步达成调解,法院采信夏慕主张,认定款项已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处理。关于诉讼时效,虽夏慕认为超期,但综合考虑相关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最终,法院不支持蓝天公司返还款项的请求。
唯辩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为便于小微企业融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债权融资获取现金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但企业对现金流管理、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财产界限不清等问题,亦成为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当受损失的人或企业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其反映的事实,取得法官的采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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