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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租房合同陷僵局,相关损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6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72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0日,章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章某承租汤某所有的房屋一栋,用于经营餐馆。租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租金1万元/月,章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半年的租金,此后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章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房屋租金6万元。2022年9月底,章某因餐馆经营不善,与汤某沟通提前退租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已将房屋清空并搬离,此后章某也未再支付房租。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合同解除,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汤某在明知章某不再继续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收回房屋导致房屋空置损失,其主张章某支付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章某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汤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即7.2万元,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章某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章某应向汤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房屋租赁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下去产生了较大争议,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完全丧失或者几近丧失的境地。破解合同僵局之道在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止损。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秉持协商理念,主动沟通化解矛盾,违约方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尽快走出合同僵局,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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