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10月,聂某某利用四个微信号虚构公司“领导”“人事”等身份,以入职公司需购买骑手装备、缴纳培训费、房补、高温补贴费、骑手补贴、学历补贴等事由,累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73173元。期间,聂某某以公司发放补贴为由,陆续转给周某某人民币42888元,周某某却一直未入职。聂某某将骗得的130285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
2025年2月18日,聂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周某某损失130285元,周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302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唯辩提醒
正规的公司招聘有着严格的流程和规范,不会在入职前以各种理由收取高额费用,找工作应通过正规渠道莫让自己掉入求职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