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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造谣有风险,说话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6年2月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56

案情回顾
欧女士和房先生于2022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自2022年7月开始,房先生的女友何女士,通过微信群发布多条针对欧女士的侮辱性言论。同时,何女士还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辱骂欧女士。该行为对欧女士的社交及精神造成严重困扰和不利影响。无奈之下,欧女士将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何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网络平台上散布的虚假言论等侵权内容,同时公开向欧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何女士赔偿欧女士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女士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确实会使原告欧女士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言论无论是否真实,都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被告何女士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何女士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群中,该微信群目前是否还存在不确定,且该信息发表的时间较远等情况,法院认为,由被告何女士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更为适宜。
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短信交流,因上述信息交流都只在两人之间,外界对两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不知情,不存在外界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法院对原告主张上述信息交流所造成的名誉受损影响,不予支持。
鉴于案涉微信群当时人数不多,侵权行为较为轻微,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有限,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何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欧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何女士承担。
唯辩提醒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人们享受着多元表达的便利,也直面汹涌舆情的冲击,一些造谣者为了利益不惜捏造谎言,炒作事件,这些行为既侵害公民切身利益,还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法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意造谣传谣,发表侮辱诽谤的言论,构成网络暴力就会涉嫌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捏造和传播谣言、侮辱诽谤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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