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用“收条”当“借条”起诉,看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5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46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原告李明以被告王强向其借款2500元未偿还为由,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老板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两年内归还。此据,经领人:王强2022年6月29日。”
王强辩称,李明出具的上述《收条》并非其本人所签,且自己并未向李明借款,该笔款项实为赔偿款,因原告李明销售的农药导致王强和村民赵亮的果树受损。经协商,李明同意赔偿王强2000元、赔偿赵亮500元。2022年6月29日,王强和赵亮一同到李明家中,王强出具了一张收到赔偿款的字据后,李明当场转账2500元给王强,随后王强将500元给赵亮。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明为证实被告王强尚欠其借款2500元,向法院提交收条及转账记录。李明认为是借款,但是出具的是“收条”、落款是“经领人”,收条、经领人的意思不仅可以是因为“借到”还可以是因为其他的法律关系导致的给付,因此,李明提供的该“收条”存在瑕疵。
王强否认李明提交的《收条》系其本人所签,并辩称收到的2500元系赔偿款而非借款。为证明其主张,王强向法院出具了微信主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上述证据与证人赵亮的陈述基本能够相互印证,且李明亦认可赵亮曾与王强一同前往其家中领取款项的事实。因此,法院对证人赵亮的证言予以采信。
李明系农药销售个体经营者、王强是果农,王强提出的抗辩理由合理且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与王强、赵亮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李明要求王强偿还借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平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5年2月,原告李明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在向他人出借资金时,无论对方与自己关系亲疏,都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合同或借条的内容应当规范、全面、明确、具体,杜绝任何歧义。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上一条:
唯辩分享|交8万相亲,“闪婚”又“闪离”?
下一条:
唯辩分享|单方以"被胁迫"主张撤销和解协议,主张无效法院怎么判?
版权所有  © 2002-2022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