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院出具了一张诊断证明书。该诊断书上载明被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发作,并且此诊断书上加盖某医院公章以及主管医师姓名。
法院审判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医院实地调查诊断事实。经查,被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系伪造文书,该医院及主管医师均未向被告出具过诊断书。掌握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诚信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被告承认该诊断证明书系其通过PS技术伪造。由于被告的伪证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妨碍案件审理,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现被告已积极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唯辩提醒
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