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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送餐机器人撞伤孩子,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年5月1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55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赋能各行各业,餐厅送餐机器人凭借智能化配送、降低人力成本等优势,在餐饮服务场景中广泛应用。送餐机器人若是在执行送餐任务时撞伤人,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6日,未成年人小贵随其母亲到潮州市某餐饮店用餐。其间,小贵在餐厅内跑动,由于避让不及,不慎被正在执行送餐任务的机器人撞倒。事发后,小贵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侧眉弓裂伤,当晚接受治疗后,小贵又先后2次到医院进行复查,其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70元,餐饮店垫付其中441元,并免除其当日318元用餐费用。
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贵的法定代理人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
小贵方诉称,就餐现场四周墙壁及地面均未张贴任何安全标识,餐厅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881元。
餐饮店辩称,小贵进店后嬉闹乱跑,员工已多次提醒其母亲履行看管职责。事发后,餐厅员工多次陪同就医,其间已支付医药费并减免餐费,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餐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事发场所的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贵未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小贵的监护人,对其疏于管护,对小贵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该餐饮店就小贵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唯辩提醒
对于智能设备的使用,经营者应充分考量设备运行风险,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科学合理地优化机器人运行路线,定期对机器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机器人的运行路径,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切实履行各自义务,才能有效防范风险,让科技红利真正安全惠及大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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