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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予以执行?
发布时间:2026年5月25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95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2024年11月,王某意外去世。2024年12月,李某以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王某之妻)、王某甲(王某之子)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刘某、王某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刘某、王某甲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执行干警查明王某生前系某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尚有余额20万元,法院遂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
法院判决
沂南法院认为,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其生前遗留的债务应当用其遗产先行清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亦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故王某去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作为财产予以执行。王某生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析产后,扣除刘某应得份额,余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刘某自愿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中拿出5万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李某同意以15万元结案。执行干警遂向相关部门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扣划了王某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唯辩提醒
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仍应当用遗产进行清偿。债务人生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析产,然后用析产后的份额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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