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王某向某瑜伽馆微信扫码预付999元,购买瑜伽一个月小班课程。同年11月,参与瑜伽馆“双十一”活动,在原来预付999元的基础上微信扫码补交11334元成为会员,会员服务内容主要包含了36节私教课,并签订《瑜伽入会合约》,背面《会籍合约》印有“退会则所有费用概不退还”条款,但王某未签字。2024年8月其指定私教潘某离职后,新教练授课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王某要求按未上课时折算退款,瑜伽馆经营者刘某出示合同背面声称“按条款一分不退”,后经12315沟通协议,瑜伽馆同意退回私教课的部分金额6222元,但当王某再次联系瑜伽馆退款时,商家“失联”,王某遂至法院起诉。
法院审判
焦点1: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法院查明,《会籍合约》“概不退款”条款系瑜伽馆单方预先拟定,未与王某协商,也未提示说明。该条款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加重其责任,且王某未签字确认,依法认定无效。焦点2: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尽管瑜伽馆无根本违约,但因私教离职导致服务质量变化,王某愿承担违约责任,而瑜伽馆拒解约违反诚信原则。焦点3:退款金额如何计算?王某已消费15节私教课,主动提出在补交的11334元中扣减已上课费用5700元(该金额低于按原价标准计算的已消费金额),并诉请返还 5634元。法院认为其主张合理,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