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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三无”的“老头乐”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0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33

俗称“老头乐”的电动三(四)轮车,既不能上牌,又不能购买交强险,还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无牌、无证、无保险)。该车时常作为“老年代步车”深受老年人的喜爱,但其安全性差、防护措施薄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侧翻、车上人员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搭载余某,在一路口与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为潘某在网上一家电动车公司购买,该车虽然属潘某所有,但潘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车,平时都是余某在使用该车。事发当日,林某向余某借用该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该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俗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老头乐”、“老年代步车”等,法律意义上讲的电动三、四轮车,应该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87528-2017),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二、车辆要获得CCC认证;三、车辆要拥有出厂合格证;四、车辆要拥有一致性证书。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井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标准进行交通出行和管理。除此之外,粗制滥造、胡乱拼装、违法销售的其他电动三、四轮车都是“非标”车辆,无法进行登记获取号牌。
“老头乐”大部分未被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从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游离在规范之外,属于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要求,无法在交管部门办理牌证,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且无法办理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受害人很难得到相应赔偿。
作为老年人,不要轻信“老年代步车”的“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作为子女,要做好老人的日常安全提醒,鼓励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万不可把“老年代步车”当作“礼物”送给老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于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励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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