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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空调外机安装不当产生噪音,邻居诉请移机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79

案情回顾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居住某小区1单元101室,张先生居住在其楼上201室。张先生将一台大功率中央空调新风外机移机至距离其卧室窗户不足1米的外墙上,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现空调的噪音严重影响其家人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移动空调外机至合理位置。
被告张先生辩称,空调外机位置并非随意安装,是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基座上,由空调厂家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空调外机不存在噪音及墙体震动问题,其已经尽可能避免影响一楼邻居的正常生活,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系某小区101室的产权人,张先生是201室的产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2021年张先生将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位于101室北侧外墙由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基座位置上。2024年6月,张先生将空调外机移出开发商预留位置,移到101室北侧外墙中部。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及震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201室空调关闭的情况下,101室北卧室处环境噪声昼间及夜间测量值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1室空调开启时,101室北卧室外环境噪声昼间及夜间测量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由此可知,张先生所安装的空调外机开启时致王女士房屋北卧室外的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客观上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张先生空调外机应移机至合理位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移动空调外机至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基座位置。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反之,则可能降低生活质量甚至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当然,相邻权利人之间有必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部分生活场景中,相邻权人之间可能会不可避免的互相影响,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原则进行利用,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
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相处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使用和设施安装等方面。在安装类似空调外机等设备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需求和便利,还需充分顾及邻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安装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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