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提供证据时“有倾向”删减聊天记录?罚!
发布时间:2026年7月6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01

案情回顾
上海某海产公司在某大型水产市场内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乔先生陆续在该公司进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乔先生未结清海产公司货款,海产公司遂将乔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乔先生支付货款。
根据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乔先生至今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海产公司多次催讨,乔先生未曾提出异议,仅希望延长付款期限。海产公司表示,乔先生对欠款金额均认可,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付款,双方就案涉金额无争议。
庭审中,被告乔先生辩称,原告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海产公司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并且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自己应仅欠海产公司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法院审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乔先生确实在微信聊天中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因素提出过异议,并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原告海产公司将上述内容及转账记录均予删除,仅摘选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对海产公司的行为加以警示惩戒。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决定作出后,海产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了乔先生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并判令乔先生支付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底线不可逾越。当事人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责任,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无法达成自身诉讼目的,还会受到相应惩处。
唯辩提醒
伪造、变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直接冲击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严重损害正常诉讼程序。当事人作为首要责任人,参加诉讼时切勿心存侥幸,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实证据来源,向法院如实提交材料,对案件作如实陈述,依法维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坚决惩治失信诉讼行为,捍卫司法权威。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上一条:
唯辩分享|父母能否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下一条:
唯辩分享|出借银行卡“躺赚”?心动变“刑”动
版权所有  © 2002-2022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