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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网约车被撞受损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58

案情回顾
陈某驾驶网约车途中与被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薛某负全责,陈某无责任。事故致使陈某营运车辆受损,无法正常接单经营,车辆维修期间共计停运11天。
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薛某不认可陈某主张的11天停运时长,认为车辆合理维修时长仅为4至5天,仅同意赔付该时段停运损失,拒不承担剩余停运期间的损失。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全额赔偿其11天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发现,原告陈某名下车辆属合法营运车辆,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日常以网约车营运为主要收入来源。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均有沟通意愿。
事故发生在元旦期间,因修理厂休假及处理事故等原因车辆停运11天。法院结合车辆具体维修时间和网约车日均营运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按照200元/天计算了10天停运损失,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薛某同意赔付陈某停运损失2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履行了赔付义务。
唯辩提醒
网约车作为新兴就业载体,车辆是司机的核心谋生工具,停运损失本质是可得利益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停运损失的认定,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损失”范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举证责任在营运人一方。 主张停运损失需提供平台营运台账、维修工单或维修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用以证明停运时间及收入损失情况。对于每日停运损失认定标准,除考虑日均收入外,还需扣除平台抽成、燃油费等运营成本,计算营运利润,而非简单地按日营运收入计算。停运时长需与处理事故时间、车辆受损程度及维修时间相匹配。无相关证据支持的过度主张,或非因事故责任方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将难以得到支持。
三是保险赔付需注意免责条款。停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取决于承保公司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是否对案涉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
营运车辆车主应依法办理完备营运资质,发生交通事故后注意留存维修工单、维修周期证明、平台营运流水、日常运营成本票据等关键证据,固定停运时长及收入依据,避免证据不足导致索赔受阻。
机动车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仔细审阅保险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赔付范围等核心内容,对不明条款可要求保险公司逐条释明,并留存沟通记录备查。
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法定义务,规范留存投保人声明、签章材料、释明佐证记录等,确保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事故各方应秉持诚信理性原则先行协商化解纠纷,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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