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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买卖合同案件中,盖章签名行为效力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11

案情回顾
山东某商贸公司(买方)与武汉某贸易公司(卖方)于2020年12月20日签署《某团矿买卖合同》,约定山东某商贸公司采购武汉某贸易公司某团矿2万湿吨,单价1380元/干吨,交货期为2021年1月20日前买方派船提货,交货地点为鄂州港。山东某商贸公司和武汉某贸易公司又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某团矿买卖合同》,约定山东某商贸公司采购武汉某贸易公司某团矿2万湿吨,单价1320元/干吨,交货期为2021年1月15日前买方派船提货,交货地点为鄂州港。关于合同效力,合同第12条第2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每份合同尾部均附有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印刷体)。卖方武汉某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钱某某在两份合同上均有签字,并加盖有“武汉某贸易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而山东某商贸公司在两份合同中仅加盖“山东某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并未按合同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山东某商贸公司虽未按合同约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两份《买卖合同》上签字并盖章,仅有公司盖章,导致合同生效要件上存在形式瑕疵。但这两份合同均系武汉某贸易公司首先签署并盖章,之后邮寄至山东某商贸公司,山东某商贸公司最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同时持有该两份合同原件,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合同效力。即武汉某贸易公司先签字盖章、后邮寄合同文本的行为,以事实行为表明其对合同是否由山东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未在意,而是默认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即将履行。因此,涉案合同虽未按约定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但该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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