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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AI提示词是否属于作品?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80

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对应中文: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
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近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搜索,发现二被告发表的画作系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该平台生成。
原告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二被告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仅为几个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非由二被告实施。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涉案行为属于他人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审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由此,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唯辩提醒
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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