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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从昆山龙哥被反杀浅谈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350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主发生纠纷。宝马司机刘海龙拿出长刀追砍电动车主,反被其砍杀身亡。案件发生后,成为网络热点,电动车主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点要求,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不法侵害并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比如甲先对乙进行殴打,乙掏出刀将甲杀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刑法规定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凶器攻击在先。根据事情阶段的不同,电动车主的行为有变化。当刘海龙赤手空拳对他打击时,他和刘海龙对打,这是反击行为。当刘海龙的刀落地,他将刀夺过来进行挥砍,这具有防卫性质。但当刘海龙要逃走,电动车主实施追砍,法学界有不同的声音,其中有争议的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问题。当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应更侧重于保护防卫人的权利,尽管当时刘海龙的刀已掉落,但不能认定他的侵害已经结束。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关键词: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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