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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兄妹反目为哪般 — 遗嘱形式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400

随着近几年房屋价格的不断飙升及人民财富的日益积累,现因家庭遗产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向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
老李系普通工人现年80岁,其老伴林某于2010年去世。老李与林某有婚生子女3人,老大李某军、老二李某林、老三李某凤。其与老伴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有一套两居室的房产,老伴林某过世后上述房产一直未予分割。此后2011年老李请人代书一份《房屋处分决定书》其内容为“上述房产归老二李某林所有,李某林出资人民币60万元给老李,该款项用于老李的生活费用及死后的丧葬费,如有所剩款项均归三子女平均分配。”此后老李于2014年过世,老二李某林向大哥及妹妹出具了上述《房屋处分决定书》,认为该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同时扣除父亲生活费用及丧葬费后剩余45万元,一人分配15万元。老三李某凤当即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决定书处置不公,并要求按照房屋的市价进行分配。后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二李某林将大哥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独自继承该房屋,且判令大哥及妹妹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庭审理过程中老大李某军及老三李某凤的代理人提出该处分决定书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而系一份买卖协议,该决定书中明确表明该房屋归李某林的前提系李某林应出资60万元,即其应对获得该房屋出具对价,而非单纯的继承。此外,由于在老李的老伴林某过世后该房屋一直未予分割,而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诉争的房屋应由老李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并非老李一人的财产。因此老李无权将该房屋出售给二子李某林,同时李某林在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亦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李某林无权要求其一人继承该房屋,且无权要求老大及妹妹李某凤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法庭经过调查及对老二李某林的询问,最终采纳了李某军及李某凤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老二李某林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告知我们,应摒弃传统的观念,即只要有一位老人健在则财产当然均有老人一人做主,且财产也当然的由老人一人承受。因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及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故上述案例中虽然诉争房屋仅登记为老李一人名下,但应系老李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死后应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继承其在该房屋中的财产份额。
同时,亦警戒我们要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规定的形式订立遗嘱,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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