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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挂靠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1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68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为承接C公司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下称该协议)。该协议约定,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承接C公司工程项目的40%A公司承建剩余的60%A公司按照C公司的实际汇款数额在扣除4%的管理费后支付B公司工程款项。B公司在承建上述工程项目过程中,因上述工程B公司又与D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及安装合同。此后由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D公司合同款项,故D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货款及安装费。

A公司答辩,上述工程款项均以如数支付给B公司,其并不拖欠B公司任何款项,同时B公司与A公司仅为挂靠施工关系,而B公司在与D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以A公司的名义。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A公司的意见,驳回了D公司就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律师认为当事人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案件中D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而参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通中法(2010)130号)》第九条“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际中亦有大量的案例表明,不应轻易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任何扩大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同时,如果D公司有证据证明B公司有A公司的授权,并以A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或者B公司的行为使D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系代表A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那么D公司可依据表现代理的规定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建立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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