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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2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53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xxx,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xxx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xxx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xxxxx其租住的房内内饮酒后向紧临的XX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物品,将停放在沁水道旁的一辆红色标致汽车砸坏。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在被告人xxxxx其租住的房内将XX传唤到案。经鉴定,受损车辆价值人民币537元;被告人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ml。案发后,被告人xx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取谅解。


承办过程:

本案中,承办律师两次到达案发现场,在该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对现场勘查拍现场照片;绘制勘查图对于案件中的现场勘察一般都是由相应的专门机关进行,律师现场勘查主要的目的是发现时的现场模拟,从细节中找到案件中对委托人的细节,找到其主观故意、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以及针对于该罪名特点的危害后果进行相应的评价。


流程方面:见面约谈,告知开庭流程,告知其权利义务,质证的具体细节,发问的模拟,庭前准备工作。领取判决后询问其是否上诉,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在酒后无意识的情况下,对其是否是病理性醉酒还是生理性醉酒的形态下实施抛物行为,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不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被告人X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当庭认罪。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承办结果:

对被告人X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五、案件点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首先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行为人没有责任能力,因此首次病理性醉酒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滋事伤人,仍故意或过失饮酒,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丧失或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是在实务中,法院会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因为如果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容易导致罪责失衡。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这些情况下的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需要予以考虑,但是并不是说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在不知、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强行灌酒致使醉酒并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即没有过错,那就不具有非难可能,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毕竟微乎其微。

本案中就是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即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丧失或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告人XXX一直强调自己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泄心中的郁闷,但是不顾公共安全,放任的心理也是刑法考量的结果。

综合看该案,还是在判决上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被告人XXX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是非常满意,并一再表示认罪伏法,被告人XXX明确表示不再上诉,并且自己也不想再喝酒,想回到原籍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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