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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单位未缴公积金可以申请仲裁么?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527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职位为门卫,月薪3000元。入职后,A公司通知王某周六日不休息,每日补偿100元加班费,并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本人入职A公司,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公积金,应缴纳公积金金额A公司已经以现金形式支付本人。本人保证不因上述问题向公司追讨任何权利。”

2020年11月,王某将A公司诉至仲裁,要求A公司按照法定标准200%补足休息日加班费,并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为此王某提供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单及工资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显示王某月工资3000元、标准工时,工资单显示每月均有加班费类目以及加班费800-1000元不等,每月加班费金额与当月休息日天数吻合。且王某称从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公积金,当时公司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说用于入职办手续。

A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公司已经在平日为王某安排补休,但A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且对工资单加班费一栏构成明细无法进行说明。另A公司称公积金已经以现金形式给付王某,且王某本人认可并已出具承诺书,因此公司不同意承担相应补缴内容。

仲裁经审理后,对王某加班费主张予以支持,并告知王某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可向主管部门予以投诉处理。

后王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立案后,要求A公司按照其计算的数额补缴公积金,如逾期不缴纳,将按照法律规定对A公司作出处罚。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三条“……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对相关证据予以保存,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类似不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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