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合同用假名签订仍有胜诉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0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21

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于2017年将全部租赁物返还给原告,但仅支付了两笔租金,一直欠付原告租赁费32万余元未予支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被告的真实姓名,且原被告签订的全部单据均无被告的真实姓名,本案被告主体身份无法确认。经与当事人核实,确认无法找到当时的证人及书证等有利证据,且被告早在2017年底就搬至海南市居住,未曾回津,并无准确的送达地址。承办律师了解全部案情后,综合分析本案利弊,最终明确若本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审理,那么结合现有证据将无法达到原告主张的诉求,经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在无法取得被告明确送达地址的情况下,该案以调解为主。经承办律师多次调查取证,最终明确了本案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并收集到了本案重要证据。经承办律师与被告多次通话沟通,最终被告于法院确定开庭之日抵达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当庭被告在承办律师列举的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与原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2、代理原告方当事人;

3、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2万余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争议焦点:欠付租金的主体及金额。

6、判决结果:调解结案,经承办律师反复沟通,最终被告来津并与原告在所述法院达成调解意见,同意偿还被告32万余元。

7、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个案均有所不同,承办律师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已有证据及应补充证据,给予当事人最有利的建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最大化。

上一条:
诈骗罪办理要点
下一条: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版权所有  © 2002-2022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