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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5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114

1. 案情简介

残疾人A从200112月挂靠在B公司,只为缴纳保险, B公司每个月为A缴纳社保,包括个人需承担部分也由B公司承担。A未到B公司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A一直也未表示过异议。20179月,B公司与A解除劳动关系,正式办理了退工手续,终止社保等相关流程。20195月B公司在工商部门完成清算注销。201910A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B公司补发15年的工资,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故A起诉至法院。

2. 代理被告方当事人

本案中我方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一审阶段。

3. 案由

劳动争议

4. 诉讼请求

请求B公司支付15年的工资

5.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6. 判决结果

驳回A的诉讼请求

7.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A与B公司在2017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故A要想主张权利,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A显然已经过了该期限,法院判决驳回诉松请求合法。

上一条:
合同用假名签订仍有胜诉可能性
下一条: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拖欠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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