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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到手的十万“现金”秒变练功券,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2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92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9日,女子黄某在某交友平台结识男子徐某。交谈中,徐某得知黄某同为赣州人,便主动提出要送黄某一个黄金手镯。很快,两人约定线下见面。
次日凌晨,两人在赣州市某小区附近见面。其间,徐某向黄某透露其通过“洗黑钱”的方式赚钱,只要黄某拿出5000元现金,就能当场返还1万元。黄某听闻,虽心存疑虑,但并未拒绝。
同日下午,两人再次见面,黄某带着4000元现金交给徐某。徐某表现得十分爽快,迅速返还1万元,同时不忘叮嘱黄某删除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以防留下把柄。随后,两人转至某小众App上联络。
当晚,黄某主动向徐某提出想换取10万元的要求。徐某起初有些“为难”,称需要黄某准备5万元现金兑换。黄某表示只有3.5万元,徐某在稍作犹豫后同意成交。黄某拿着3.5万元现金,来到约定地点。徐某接过钱,从包中拿出一个金色手镯交给黄某,随后又递出一捆用白纸包裹的“现金”,纸面上印有“壹拾万元整”字样。黄某未仔细查验,将手镯和“现金”收好后,两人各自离开。黄某回到家,发现“10万元现金”竟是一捆练功券,便想要找徐某对质,结果自己已被对方拉黑,于是立即报警。
经调查,发现“黄金手镯”并非真品,“10万元现金”实为1000张练功券。练功券表面印有“练功券”字样,与人民币百元纸币在颜色、大小上相似,但不具备流通属性。
案发后,徐某家属向黄某退赔40333元,并取得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唯辩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涉及钱财和贵重物品往来时,要“擦亮眼睛”,以免误入他人设计的“甜蜜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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