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某天,被告人谢某(2003年生)怂恿小强和小伟(均为2009年生)偷自己家里的金银首饰,并承诺帮助变卖,所得变卖款可共同花销。
次日,小伟在家中偷了其母亲的1条金项链和1对金耳环,小强在家中偷了其母亲的1条金项链和1枚金戒指,均交给了谢某。第三天,谢某将上述金银首饰以12915元的价格变卖,违法所得三人共同使用。
2024年8月1日,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大,属于间接正犯,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唯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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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