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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分居未离婚,2岁孩子抚养费由谁承担?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45

案情回顾
陈某(男)与何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子小丙(2021年出生),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孩子随何某一起生活。分居后,陈某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没有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何某为照顾年幼的小丙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何某多次找陈某协商抚养费事宜,陈某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无奈之下,何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小丙抚养费3.96万元(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庭审中,陈某辩称,支付抚养费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只有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才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于何某不愿意离婚,故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判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小丙自2022年4月起至今与母亲何某居住在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父亲陈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小丙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其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现小丙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根据小丙的实际需要及陈某的经济收入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按照陈某月工资收入4600元的26%给付为宜,即每月1200元。综上,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丙抚养费2.6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作为父母,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除了为子女提供抚养费等物质条件外,还应在小孩成长过程中给予其充分的陪伴与关爱,促进其心身健康成长,构建和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婚姻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小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引发,理性处理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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