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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签约视为履行全部义务,这样的约定法院能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6年1月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47

案情回顾
蓝天公司与白云公司达成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白云公司为蓝天公司与业主王先生的房屋买卖提供中介服务。白云公司依约提供房源并促成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蓝天公司仅支付定金3万元,未支付后续购房款,也未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白云公司将蓝天公司诉至法院。
白云公司诉称,其与蓝天公司、业主方共同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服务佣金确认书》等合同,后蓝天公司告知因资金没到位不买了,拒绝支付中介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中介费4万元及滞纳金。
蓝天公司答辩称,中介服务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介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缔约时,白云公司拿走公章私自盖章的,未经蓝天公司盖章确认。白云公司未全面履行中介服务,无权向蓝天公司主张中介服务。白云公司未提供带看服务,也未在卖方单方要求追加定金27万元时履行协调义务,导致交易终止。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蓝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时,蓝天公司(甲方)与白云公司(乙方)签订《服务佣金确认书》。约定:白云公司为蓝天公司提供购买涉案房屋的居间服务,居间服务费4万元,居间服务内容包括:1.提供房屋房源信息、看房、媒介;2.协助促成蓝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3.协助办理过户、纳税、物业交验,资格核验等。甲方确认乙方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即完成上述第3项服务。甲方承诺最迟在2024年11月10日前给齐,如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须按佣金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还清为止。当日,蓝天公司提供涉案房屋信息查验服务,蓝天公司依约支付定金3万元。
2024年11月6日,蓝天公司因资金不到位,王先生要求蓝天公司追加定金27万元,补足至30万元。2024年11月7日,蓝天公司称资金不到位,不买房了,3万元定金不要了。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蓝天公司认可《服务佣金确认书》等合同中蓝天公司公章真实性,未提供其所述白云公司自行拿走蓝天公司公章盖章、蓝天公司公章由白云公司控制的证据。白云公司称因蓝天公司未依约支付中介费造成其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蓝天公司已经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蓝天公司依约支付定金3万元后未再支付后续购房款,也未及时协商办理过户事宜,导致涉案房屋并未达到房屋过户约定条件,故蓝天公司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服务提供完成度,白云公司已完成前两项服务内容,因蓝天公司未依约支付后续购房款、沟通办理过户事宜,且在后续协商过程中称不购买涉案房屋,导致房屋过户条件不成就,白云公司未能履行中介服务第3项内容,蓝天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购房过程中相应损失。白云公司虽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第3项服务内容已经完成,但并未实际提供第3项服务,综合考虑双方约定服务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房屋买卖合同目的落空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中介费金额。白云公司请求蓝天公司支付中介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在不超过26000元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白云公司请求蓝天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白云公司称因蓝天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计算标准已经过分高于其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滞纳金计算标准在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中介费2.6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唯辩提醒
中介合同常发生于房屋租赁、房屋买卖、车辆购置、融资等法律关系过程中,因中介服务发生争议时,一定要注重相关证据的留存。中介服务合同纠纷常见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缔约过程中签署的相关书面证据,如带看房屋告知书、服务告知书、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材料;双方资金往来记录也很重要,主要包括中介费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在缔约、发生争议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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