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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怀疑员工上班期间“偷吃”,竟直接开除?
发布时间:2026年1月22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27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超市老板怀疑员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偷吃”超市水果,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工作群发布开除通知,称其“行为恶劣,没有个人品德底线,违反公司制度”。
此事引发同事热议,王某认为该指控缺乏证据,导致其精神压力剧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仔细分析案情发现,本案中超市虽主张王某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能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工作群作为内部公开平台,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超市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在同事中的形象受损,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经法官释法明理,超市认识到管理行为存在瑕疵,提出和解方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王某接受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超市立即履行完毕。超市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处理员工问题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唯辩提醒
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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