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未成年人在火锅店被烫伤,应如何定责?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15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6日,原告(九周岁)及其家人到被告经营火锅店就餐,就餐前原告在其母亲陪同下前去洗手时被烫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伤愈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及其亲属前往被告火锅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原告被水管中的热水烫伤,被告火锅店作为营利性的经营主体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因其未对水温不定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潜在危险性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导致原告手面、手指被烫伤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是一名年满九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和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在火锅店餐前洗手时其母亲全程陪同,作为原告监护人应对水管上已标注冷热水提示有谨慎注意义务,并合理引导或者帮助未成年人进行餐前洗手,因其疏忽导致未成年人被热水烫伤,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认定,火锅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唯辩提醒
餐厅作为经营主体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一旦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提供的物品存在危险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上一条:
唯辩分享|因打鼾治疗多次,患者向保险公司索赔2万元遭拒,法院怎么判?
下一条:
唯辩分享|说走就走?员工离职未交接被索赔4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版权所有  © 2002-2022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