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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社交媒体平台工作人员使用平台运营账号私自发布广告“赚外快”,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11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尚美妆运营部运营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所在公司“时尚小公举”等平台账号,以私自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侵占公司钱款,获利共计人民币13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员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共谋,由上述人员对相关账号进行文案创作等工作。李某某等人获利13万余元至25万余元不等。现六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刘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余五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本案犯罪手段区别于传统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财产剥夺式”手段,被告人系利用平台官方账号的流量资源优势,私自接“商单”,使用官方账号为他人发布广告推广,赚取广告费用后据为己有,犯罪手段较为新颖。被害单位现有资产并没有实际受损,而是“流量利益”被擅自使用。
社交媒体平台运营的官方账号属于平台资产,因依托平台流量,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潜在的商业价值往往较大。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官方账号的运营管理,优化内容发布审核机制,防止员工利用平台账号谋取私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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