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离婚后前公公要求“永久居住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年5月12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            浏览量:845

案情回顾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其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
后双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某诉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该案受理后,廖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应当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该《居住协议书》系双方对房屋管理与使用作出的具体安排,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的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居住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将民法典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关键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本案依据此规定,紧紧抓住“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核心要义,确定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因此法院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上一条:
唯辩分享|网约车乘客“逃单”,司机该找谁要钱?
下一条:
唯辩分享|试驾时摸了把方向盘,车子居然就动起来了......
版权所有  © 2002-2022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