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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6岁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6年6月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31

游乐场是许多家长带娃放松的好去处,孩子玩得开心,家长也能稍作休息。若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16日,琳琳(化名)的父亲带着6岁的她到七星区某商场内的游乐场玩耍。到达游乐场后,父亲让琳琳独自入园,自己则在外等候。琳琳在游乐场内攀爬充气大熊时摔落下来,父亲与游乐场工作人员立即将她送至医院治疗。治疗后,经伤残鉴定,琳琳为十级伤残。琳琳的父亲认为,游乐场作为经营方,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场则认为,游乐场入口处已张贴“家长全程陪同”“园内禁止攀爬、追逐”等安全提示,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配合救助,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不下,琳琳的父亲以女儿的名义诉至七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乐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对入园游玩的顾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虽在入口处张贴安全须知,要求家长陪同并禁止危险行为,但未向琳琳的父亲当面告知注意事项,且对场内具有风险的娱乐设施未设置有效警示标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琳琳未满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风险判断意识和能力。作为琳琳的法定监护人,琳琳的父亲在事发时未履行陪护义务,未能及时防范游乐场内的潜在风险,存在监护失职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游乐场与琳琳的父亲应对事故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认定琳琳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2万余元,游乐场按50%的比例承担,即5.1万余元。
此次事故造成琳琳十级残疾,对其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游乐场赔偿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游乐场赔偿琳琳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5.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游乐场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游乐场所,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定期检修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更要对风险项目作出显著释明。仅仅依靠张贴提示不能视为尽责,游乐场工作人员还需主动口头提醒、专人引导,保障游客知情权。
低龄儿童认知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准确识别和规避危险。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陪同过程中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不可因一时便利而疏于看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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