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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熟人介绍?高额利息?是天降馅饼,还是落入陷阱?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69

张婶和小陈经熟人介绍,认识了高老板,高老板声称自己的项目有“国家政策帮助“,年利息高达20%。两人在“高息”诱惑下,同高老板签订了借款合同。一段时间后,张婶和小陈因为没有收到利息,欲找高老板讨说法,结果发现高老板的公司贴上了封条,两人恍然大悟,自己是被骗了。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高某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解决被告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在未经金融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情况下,以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熟人介绍方式,以20%的高额年利息为诱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获取投资人信任,高某不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为非法集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截至案发,高某以公司名义向30余人非法集资590余万,造成损失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后,被告公司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判
面对“高息回报”“国家政策支持”等诱惑,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投资宣传。根据我国法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类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投资时要选择合法合规、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不盲目追求高利,不将资金交给不明身份的个人或公司。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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