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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出借银行卡“躺赚”?心动变“刑”动
发布时间:2026年7月6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20

案情回顾
小李、小张、小王三人中专毕业后来津打工。期间,网上的一条兼职广告吸引了小李的注意,该广告称,仅需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每次便可获利几百块钱。小李心动不已,在和小张、小王商量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三人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对外出租,供诈骗团伙转移资金。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人名下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达到了50余万元,每张银行卡涉及到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到达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和平法院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小张、小王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唯辩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保管好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在看似“零本万利”的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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