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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参团国外游时发生意外能要求国内旅行社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73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小华在某旅行社为父亲和自己预订了澳大利亚十日游套餐。旅行社委托某国际旅行社为小华父女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飞机抵达澳大利亚黄金海岸后,二人乘坐地接大巴前往酒店。大巴经过减速带时未及时减速,车辆剧烈颠簸,导致后排乘坐的小华父亲腰部受伤,无法动弹。小华带父亲在当地医院检查治疗、购买拐杖,共花费4000余元。后因小华父亲腰伤恶化,二人无法继续行程,预订的酒店和交通等损失达6000余元。回国后,小华父亲住院治疗12天,医疗费用共计9000余元。保险公司已向小华父亲支付医疗费和住院费等1.4万余元,但对其他赔偿金额不同意支付。小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认为该意外系他人侵权所致,且发生在国外,拒绝承担责任。小华父亲遂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父女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小华已全额支付旅行费,旅行社应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小华父女二人负有旅行途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明确表示主张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故本案应为旅游合同纠纷,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虽然违约行为发生在国外,由境外地接社的不当履约行为所致,但依据法律规定,因地接社(第三人)行为致使组团社(国内旅行社)违约的,原告可选择起诉组团社。小华提供了受伤现场照片及就医证明,能够证实原告因地接社原因导致违约的直接损失,合同相对方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依据双方认可的十级伤残鉴定等级确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同时,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护理期、营养期等,确定小华父亲受伤住院产生的各项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旅游者之间产生保险理赔纠纷,可另行起诉。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小华父亲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唯辩提醒
出境旅游时,安全保障与维权意识缺一不可。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者,负有法定的旅客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在境外发生意外是由地接服务瑕疵引发,组团旅行社也不能以此为由推卸违约责任,需对旅途全程风险承担管控和赔付责任,切实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广大游客而言,出行前应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安全责任、违约赔付等核心条款,主动投保涵盖境外医疗、意外伤害、行程取消、紧急救援等项目的旅游保险。旅途遭遇意外时,需第一时间留存现场影像、就医凭证、费用票据、行程单据等关键证据,并及时联系旅行社、投保机构及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备情况。维权过程中,可优先选择违约之诉降低境外事故的举证难度,同时区分旅游合同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理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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