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诉称:被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将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及其父母王某、宋某军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宋某军(王某某之母)辩称:宋某军已与王某某之父王某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张某某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宋某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对被侵权人的受偿权造成了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某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其父母王某与宋某军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离婚,虽然宋某军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宋某军作为王某某的母亲,仍有监护义务,受害人张某某要求王某某及离异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13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山东省临清市某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中学处时,将自东向西经过道路的张某某撞伤。该事故经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事故处理,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1127.18元。王某某的父母王某、宋某军已于2022年8月22日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鲁15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789.03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唯辩提醒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伤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可以作为离异夫妻内部划分责任的考量因素,但不影响其对外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 号)
第七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